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trial。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建物(花蓮市進豐街113巷8號),其占用土地 使用權源不明,該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土地於核定拍賣條件時,依前案(111司執字第6854號)鑑價報告記載525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