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員現場指界稱109號土地其上坐落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5.
184─4號等建物,為前揭建物之建築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7.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伍拾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