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 2.向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萬元。 3.向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萬元。 4.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萬元。 5.向黃琪媛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萬元。
2.
民國113年8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置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傢俱 齊全,天花板有裝潢包覆,無從依目測判斷是否有滲、漏水、壁癌等情形。據債務人在場稱, 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及其父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