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2地號 為吉祥大樓基地、75地號位於吉祥大樓右側鄰近愛三路,,為一四方形空地、7 6地號與75地號相鄰至內側圍欄,現況為水泥空地,停放機車。」。
5.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72地號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274建號之專有部分所有人無72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者,就72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2.
76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 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 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 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 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 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 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