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8月15日查封時,1174-1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空地(上有簡易車 棚),1174-
6.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 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優先購買權人僅優購部分土地,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他標的。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價,於辦理移轉時, 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