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39地號土地為63建號建物之坐落基 地;1339-1地號土地為63建號建物前之巷道;標的建物屋況老舊,在場人自稱為債務人之父 親,表示房屋現由其與其一位孫子同住。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158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拆除之危險。
6.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 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