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315-2地號土地相鄰,其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二路47號建物及其旁鐵皮 加蓋座落,另有封閉形車道(為一品雙星吉祥座社區往地下室車道);315 -3地號位於上開門牌(基金二路47號建物)後方武崙溪之河川地;
5.
32 0-1地號土地為「一品雙星吉祥座社區(門牌號碼:基金二路43號至51號建物)後方地下車道;329地號為門牌基金二路39號建物後方增建物占用;33
6.
334地號土地相鄰,為門牌號碼基金二路39號建物增建物後方之空 地。本件標的現況多作為道路使用,且另有第三人增建占用,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拍定人與其上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 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故本 件僅依現況點交。
8.
334地號土地為「住宅 區」、315-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315-3地號土地為「河川地」、320 -1地號土地為「保護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 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 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9.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10.
依據基隆市政府113年9月4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137605號函:本標9筆土 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領建築 執照記錄等語。惟本標拍賣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 可使用),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 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 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