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15-6地號土地 現為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04號及106號建物全部占用其上,部分為 道路、花圃及水泥遮棚。」。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2.
。惟現在實際 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按1~7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6.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