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35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96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三抵)。 4.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鎖匠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 門入內。屋內無水無電。應無人居住使用,並擺有家具且佈滿灰塵,並擺有大量廢棄物及廢棄家具。屋內嚴重漏 水,天花板因潮濕而發霉變型,地板亦有大量積水。房間散落雜物、垃圾,壁紙發霉滲水斑駁脫落。債權人代理 人在場略稱,本件建物無停車位。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增建部分為前後陽台。
3.
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為住宅區,屋齡約44 年9個月,室內潮濕壁癌,陽台有增建」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系爭建物第1016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106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 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 風險。(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