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35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96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三抵)。 4.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鎖匠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水無電。應無人居住使用,並擺有家具且佈滿灰塵,並擺有大量廢棄物及廢棄家具。屋內嚴 重漏水,天花板因潮濕而發霉變型,地板亦有大量積水。房間散落雜物、垃圾,壁紙發霉滲水斑駁脫落。債 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本件建物無停車位。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增建部分為前後陽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