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地號土地位於潭豐路二段旁,部分空地,部分道路,其上有芭蕉樹數棵及木材鐵皮頂建物,其餘雜草林木叢生;2─1地號土地與1地號土地相連,未臨路,為一小角雜草叢生。地上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2─1地號土地拍定後現況點交。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3.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4.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8月14日中市都建字第1130181996號函,本件
5.
2─1地號土地為有本府59建土營字第699號建築執照(59建土營使字第699號使用執照)套繪在案,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參拾肆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