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9月2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1 地號上有?智街
3.
10樓建物占用」。271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一種 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 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