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2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廈門街68號、70號間(消防送水口門柱前)起至72號前狹長人行道,524─1地號土地則為門牌號碼廈門街72號前至74號前連接523─1地號土地之狹長人行道,527─1地號土地則連接524─1地號土地至廈門街74巷內約15公尺(貼有地磚)之人行道。
2.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11月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083933號函所示,本件523─
3.
524─1地號土地係85使字第0128號使用執照(85建字第0059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527─1地號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因承買比例計算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壹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