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北門段 1583地號土地部分為北門街185巷之巷道路地、部分坐落一間無門牌之一層樓鐵 皮建物,該建物之隔壁房屋上有手寫北門街185巷9號。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 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 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3.
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 報告所載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6.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