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1-3地號位於基隆市路燈第17435號左右10公尺道路用地(人行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 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 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依據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11月2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259921號函 略載: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 建築執照記錄等語。另據基府都計字第1130044854號函略載:本地區刻正 辦理「基隆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惟尚未完成法 定程序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 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 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 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