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土地位於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 區深澳坑路340-9房屋東南方約55米處,上有大型廢棄貨櫃屋占用其上。」等 語。
3.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 區外圍與基隆市交界處,主要以深澳坑路(102號省道)連絡基隆市與瑞芳區,位 於山區鄰近無商業行為,交通及生活機能條件差。標的位於房屋東南方約55公 尺處,位於通往瑞芳第一公墓道路旁,現有鐵皮貨櫃占用,地區未來潛力差」 等語。
4.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5.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7.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