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土地位於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340-9房屋東南方約55米處,上 有大型廢棄貨櫃屋占用其上。」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外圍與基隆市交界 處,主要以深澳坑路(102號省道)連絡基隆市與瑞芳區,位於山區鄰近無商業行為,交通及生活機能 條件差。標的位於房屋東南方約55公尺處,位於通往瑞芳第一公墓道路旁,現有鐵皮貨櫃占用,地 區未來潛力差」等語。
5.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 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 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 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