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0-6地號位於基隆市新豐街209-1號後方車庫及部分山坡地,245-12地號為基隆市新豐街25 1巷4弄2號房屋圍牆旁轉角之土地。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 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240-6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依據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11月2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259921號函 略載: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 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有無法定空地利 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 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 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