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為華興一街87巷巷道之部分,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再依本件拍賣693地號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記載「內含法定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3.
經本院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50149號)函詢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此筆 土地可否單獨移轉?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 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適用?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2年3 月1日函覆略以「登記機關受理法定空地之移轉登記案件,雖建築法無其他限 制,登記機關仍需審查其移轉行為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是 以,法定空地之移轉,尚無建築法授權其他相關辦法予以限制」等語。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並注意土地有關使用上之限制及建築法規關於法定空地分割、移轉等限 制,倘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6.
優先承買權: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建物所有權人,有優 先承買權。 六、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8987號)鑑價報告所附之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