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6-1地號土地位於電桿編 號523020號東北方約46公尺處,土地上為作物及雜木林,無定著物占用。116-3 地號土地位於同電桿東北方約42公尺處,土地上部分為農作物,部分為鐵皮工 寮占用。上開鐵皮工寮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4/5/14-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