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529地號上有門牌號碼北宜路二段167巷4弄14 號及16號建物坐落,及建物前方之空地;部分建物共有人即為土地共有 人,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 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 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3年8月8日函覆,本件拍賣標的係屬86年8月15 日發布實施訂定新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之第三種住宅 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作為容移送出基地;經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8月1日函覆,本件拍賣標的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經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3年8月16日函覆,無核發該筆土地之建築執照。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 同承買之。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 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