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5月19日假扣押查封(111司執全125號)時,在場清潔人員表示,偉銓公司於該址已無營 業,兩棟建物打通使用,二樓及三樓分別出租予他人,但不清楚租賃內容。111年8月31日假扣 押查封(111司執全203號)時,在場偉銓公司僱用人表示剩三樓有一租戶未到期,停車位置無法 明確指出,惟嗣據債權人陳報二樓出租予第三人。112年9月11日現場調查(112司執99546號) 時,據債權人表示,二棟建物共用門牌,連接作整體使用,三樓有神明桌、無神明,為集合住 宅,建物內部堆積辦公室用品、桌椅、電腦、包包、冰箱及床組等雜物,
2.
五層為其他住 戶,須從社區大門出入,地下室建號有三車位,大樓無管理委員會,據鄰居表示,主委為住戶 輪流擔任。另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
3.
2建物皆為五層華廈中第一至三層樓,建物內部相連通 並作整體使用,目前閒置無人使用;編號3建物為地下層停車位使用,經債權人告知,共計三個 車位,且無法判斷其車位各自歸屬於19548或19549建號中。經詢債權人表示,該建物非為海砂 屋或輻射屋,無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情況,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人就土地、建物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