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位於建安市場內,其上有攤位坐落;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市場攤位,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 查) 六、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書記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市22」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 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 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 得。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