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為新竹市北大路305巷之巷道路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 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33號執行事件卷附鑑價 報告書所載為第二種商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6.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