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指界本件標的土地現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平鎮區義民路187號建物前方之空 地,本件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4,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 定之。
4.
本件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另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函覆「本件標的土地位於義民路187號前道路, 係屬台省政府建設廳公告工程北區工程處-66年度預算配合辦理義民路拓寬 工程範圍內,依現存檔案部份顯示已協議價購」等語,是本件標的土地是 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尚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 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容積移轉 或交換等等)等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均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
應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應買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應買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