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全棟有壁癌,下雨天會滲 水。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全棟有壁癌現象,第五層天花板有滲漏水痕跡。惟實際使用情 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增建面積以現況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增建部分是否占用鄰地而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 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特別注意並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拍賣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4.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