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標的有增建(即臨時建號
2.
112年6月20日至現場測量時債務人在場,開門讓執行人員及地政人員入內,現場1樓至5樓均為內梯相通,現由債務人居住, 並表示並無水災、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格之重大情事。
3.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予點交。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
4.
本件4439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 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6965號函認定:?新北市板橋區大勇街12巷12號2樓頂(第4層前 及第5層)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限期強制拆除。?新北市板橋 區大勇街12巷12號
6.
4層)為垂直及水平增建,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 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 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7.
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