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經共有人林○南在場稱現為其與家屬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 此,屋內3樓,一樓有神明廳,二樓為房間,三樓為施工中狀態(鋪設水泥),另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據地政人員指 稱,158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之坐落基地。
4.
本件拍賣158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5.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部分占用國有地,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函,債務人與共有人以月眉路234號房屋承租基隆 市信義區田寮段153-14地號土地,承租面積為5平方公尺,與該處訂有
7.
國基租字第DC086D 0100094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尚使用同段
11.
05.5平方公尺,因未符出租規定,與該分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其 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權使用。
1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