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2月2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20地號土 地係為龍安街332巷11號建物占用,及該建物周圍之土地。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文小),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 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