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72地 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二路107-2號建物南方約385公尺處,現況為 雜木林,無路可達」。1672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 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 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6.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