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19211

基隆市七堵區溪頭段198-1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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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11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3.4
保證金:
8.7
總坪數:
10.5
坪單價:
4.1萬/坪
持分地坪:
10.5 坪
總現值:
64.1 萬
拍後增值:
20.7 萬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七堵區 溪頭段 198-1地號,面積 836.5 m2,持分 1/24,43.4 萬
拍賣紀錄 (5)
1拍,2025/9/30,總底價 70.5萬,保證金 14.1萬,坪單價 6.7萬/坪,流標
2拍,2025/10/28,總底價 59.9萬,保證金 12萬,坪單價 5.7萬/坪,流標
3拍,2025/11/25,總底價 51萬,保證金 10.2萬,坪單價 4.8萬/坪,流標
應買,2025/11/25~2026/2/24,總底價 51萬,保證金 10.2萬,坪單價 4.8萬/坪,停拍
停拍,2026/1/23,停拍
法院筆錄 (6)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98-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及貨櫃屋 占用中」等語。在場第三人略稱,目前承租此土地作為汽車材料行、車體製造 廠使用中,租期20年,每兩年一簽,現場貨櫃門牌號碼為基隆市七堵區堵南街1 1-6號。
3.
依據民國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使用分區為綠帶用 地,地上有鐵皮遮雨棚。」等語。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地上物、建材、建物,均非本件拍 賣標的,其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定後,系爭土地間占有使用收益法 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6.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七堵區 溪頭段 198-1地號
836.5 m2 × (1/24) × 18,400 元 - 43.4 萬元
= 20.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7
1拍 不點交
12.1 坪 / 22 萬
2026/4/7
1拍 點交
25.6 坪 / 61 萬
2026/3/31
1拍 點交
34.5 坪 / 410.2 萬
2026/4/8
2拍 不點交
6.4 坪 / 62.1 萬
2026/3/17
1拍 不點交
32.5 坪 / 464 萬
2026/3/17
1拍 不點交
9.4 坪 / 140.1 萬
2026/3/25
2拍 不點交
18 坪 / 102 萬
2026/4/1
3拍 點交
38.5 坪 / 738 萬
2026/3/23
3拍 不點交
9.8 坪 / 255 萬
2026/4/13
3拍 不點交
30.9 坪 / 8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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