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為新北市金山區月眉26 號房屋之基地,部分為屋前空地、部分道路。復查上開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第 三人許○某,經債權人陳報,建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4.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其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