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5地號、105之1地號土地及3351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現場為一立體停車塔,現場停 車塔管理員表示
2.
26停車位並無固定位置,而是視停車當時空置的停車版降下讓債務人停 車。並表示債務人有2停車塔遙控器供債務人停車使用,售出停車位後,由停車塔業者提供新的 遙控器。本件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26,亦為自行使用,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 有建物,可獨立使用,但因無固定位置,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