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28,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元之抵押權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 9月25日具狀陳明,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0元)。4.以上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鎖匠、員警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 入內。屋內堆置家具廢棄物,應久無人居住,佈滿灰塵且有水無電。地板磁磚隆起,牆壁油漆剝落。地政人員在 場略稱,建物無增建,
3.
135-1地號土地為社區台北大鎮坐落。另債權人陳明,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位。
4.
據民國113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
5.
135-1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道路 用地,屋齡約28.9年,為本國式鋼筋混泥土造5層樓之第3層。屋內有漏水痕跡且客廳地板已浮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