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前次及本次執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中山區中和路21號與19 號房屋之間後方之山坡地雜樹林,且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 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 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 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 標人注意。
3.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4.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余○○之第一順 位普通抵押權新台幣80萬元,拍定後塗銷。
5.
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前次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 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 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 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 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 意。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