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門牌東湖路196巷29弄5號建物(即進安宮),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