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274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民國113年7月8日函覆為第三人徐○植、徐○修基於租賃關係居住 使用,嗣114年6月3日履勘現場開鎖入內發現,內部已清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又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