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建物無人居住,內部無水電,牆壁有壁癌情形(1樓部分壁癌 嚴重)。據鑑價報告照片,一樓車庫停放一台車輛。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僅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含車庫)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增建面積以現況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增建部分是否占用鄰地而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 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特別注意並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建物部分占用同段4089地號土地,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