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707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其餘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8日現場調查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為空屋,目前無人使用。所配賦停車位 位於B1層,編號50號,據管委會陳報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起即出租予其他住戶,每月租金2,000 元,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707建號建物有「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函辦 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 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 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 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2.
上開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2標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 適用問題。
5.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