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三峽區隆恩段321地號土地位於 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288巷1號建物旁之雜林地,其上樹木林立,雜草叢生,無 建物坐落。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 農業區。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 意。
5.
本件土地登記謄本中,就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 明:「流抵約定:約定如到期未還款,抵押物過戶為債權人所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 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 告內容為準。
8.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 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9.
本案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乙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 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