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位於三重區溪尾街5巷45號、47號、49號門前之既成道路和部分停 車場。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另本件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是否符合既 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 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 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3.
第 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 陳報。
4.
新北市政府函復:拍賣標的屬「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 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