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位於三重區溪尾街5巷45號、47號、49號門前之既成道路和部分停 車場。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另本件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 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 請求撤銷拍定。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 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 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3.
第460條之1規定 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
4.
新北市政府函復:拍賣標的屬「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不動產依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 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