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為麗晶花園商場,該大樓總幹事在場稱本件建物係二樓商場的一部分,惟不知本件建物係位於二樓的那個位置,二樓係整層打通,目前皆無人使用,且無門牌號碼,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但有漏水狀況。本件建物無從確認其確切位置,債務人目前未實際占有使用該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
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應買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
應買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應買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