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9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層後方、二層全部,為增建,惟仍 應以實測為準。有一在場人自稱為債務人之弟(不願提供姓名、亦不願於筆錄上簽名)稱:久 未與債務人聯繫,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2.
經本院函警協查,苗栗分局於114年5月14日陳報:現場居住人為債務人之弟徐先生,基於 債務人家屬之身分自行使用。
6.
本件暫編103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