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19地號有一鐵門擋住無法到達,位 於門牌號碼饒河街45號店面之後方;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9 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137010118號函覆,無應與本件查封標的一併移轉之建物或土地,亦非農地重劃區內耕地;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0月17 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74443號函覆,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 築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 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 有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