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591建號建物前作為「地鐵銀座名店街」商場,經納 莉颱風侵襲淹水後無法營業使用,建物已廢棄閒置二十餘年,現場已斷水斷電,建物無法判斷 有無漏水。另債權人無法確認債務人所有持分之確切位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為商場攤位及其所屬基地(均為應有部分),參照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499 民事裁定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應無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故土地及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