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717地號土地位於鶯歌區太 湖路732巷15弄2號房屋旁永安橋前之道路用地。659地號位於電線桿路燈編 號200406南方至732巷16弄1號房屋旁之道路用地。710地號位於732巷16弄1 號、3號房屋前方(南方) 之道路用地。246地號位於732巷16弄22號房屋前 方(南方)土地,22號房屋部分占用,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 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4.
本件拍賣標的24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717地號土地為 鄉村區交通用地,710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拍賣標的如屬山坡 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關於土地之使用、開發之限 制,應由投標人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依各 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 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 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 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 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