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677-
3.
688-2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之鐵皮屋,位於新竹市 花園街7-1號旁,據債務人哥哥稱門牌號碼為花園街7-2號。嗣法院於113年12月 16日履勘時,687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無門牌鐵皮屋一棟,位於新竹市 花園街7之1號房屋旁,據債權人稱此鐵皮屋之門牌號碼應為新竹市花園街7之2 號;677-
5.
688-2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3層樓鐵皮屋一棟,鐵 門上有以油漆書寫「22巷2號」,據債權人稱此屋門牌應為新竹市南大路22巷2 號,與花園街7之2號房屋有隔間隔開等語。惟據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14506 號)履勘筆錄記載,前述二建物內部相通,可能是同一建物在所臨道路不同位置 各有一門牌。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501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 拍賣底價。
7.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拍賣之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8.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