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 0及691地號現況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1之2號鐵皮棚架開設 安樂洗車坊;692地號土地上有一只鐵皮貨櫃占用其上;695地號為水泥空地, 現況放置出售之中古車輛。」。
2.
6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及 道路用地。6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 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8.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