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74─2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太平路140號)。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