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普通抵押權新臺幣200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基隆市消防局114年1月2日基消調貳字第1130 108456號函略載:本市暖暖區碇內街189號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等語;依鑑定報告略載: 勘估標的室內履勘無增建情形,屋內有裝潢,有無滲漏或潮濕所致,需專業勘驗;經電詢 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僅71-73年完工之建物,未包含本案標 的,另基隆市政府未公告轄區內海沙屋名單,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案相關資訊;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上述情形;建築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經本 所估價師自行前往詢問鄰居未果,另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資訊等語。則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