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80萬元(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 社)、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96萬元(新鑫),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父親王○昱在場,據其稱標的現出租與第三人使用,屋內無神明廳、無增改建、客廳有漏水之情事。本件因第三人承租,故於拍定後 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王○昱表示無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情事,有地震受創情形,但屋內 有漏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之情形。另依鑑價報告略載::現堪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 泥脫落之現象;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標的並無列管;現堪時觀察 標的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經訪查四鄰印象中標的並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另本案位於 「幸福華城」社區內,勘估標的整體屋況尚可,室內牆面有漏水水痕等語。然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