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 現場,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況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留有部分傢俱,有水無電,無增改建情形, 無分管之停車位。另債務人稱如拍定會將家俱搬空。又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建 物使用現況為:天花板有大面積脫漆及部分壁癌、牆面部分有龜裂之現象」。其1155-1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4.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4年4月15日回函經派員查訪,該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 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4年4月1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4年4月1 日回覆該建物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非屬列管之地震受創建築 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 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 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9.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36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0萬,拍定 後塗銷。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